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医师执业管理制度
1.医师或助理医师取得资格后,均需注册并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展医疗活动。要严格遵从所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未注册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等业务。
2.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不具备独立的处方权和诊疗资格。未取得医师资格或执业注册的医师,如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进修医师等,不得独立开展医疗活动。
3.对于高风险或特殊准入要求的手术、麻醉、介入、腔镜诊疗等诊疗技术操作,采用资格准入制度。执业医师需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质,并经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的评估授权后,方可在院内开展此类医疗项目。其他新增执业项目的医师,如临床药师、检验医师、康复医师等也需要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后方可执业。具体细则遵从各自行业要求。
4.对于外国医师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师的行医许可,需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授权其开展相应的医疗活动。具体参照《外国医师在京短期行医管理暂行规定》,向北京市卫计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申请并办理。
5.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地点、执业范围需要变更时,医师应及时上报医务处,并由后者协助其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6.医师须通过定期考核方可继续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参加医师的定期考核、医德医风考评等规定的项目考核。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医院有权停止其一定期限内的执业资质。
7.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等诊疗活动时,或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时,必须亲自诊疗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执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或出具医学证明等。
8.医师应遵从救死扶伤的行业道德规范。对急危重症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推诿拒绝。
9.医师应当恪守行业规范、奉公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医师应当承担政府或医院的指令性任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群发伤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紧急到岗并服从医院调遣。
11.我院医师在院外或特殊情况下开展的医疗活动,如院外会诊、义诊、手术或参与医疗鉴定等,如未办理多点执业的,需经医务处批准委派。
12.医务处负责督导本院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定期审核本院医师和执业资格。对于新近入职、调离或辞退的医师,应及时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或注销手续。
13.科室主任为本科室依法执业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检查科室在编或外聘人员的执业情况。督导执业注册或变更,如发现非法执业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及时上报医务处。对于隐瞒不报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