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转院和转科工作制度
一、转院工作制度
(一)限于我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经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由医务处提前与接收医院医务处联系,征得同意后办理转院。医保患者需在医保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二)落实首诊负责制,需病情稳定。在转运途中无危险的患者才能自行转院,较重的患者转院时应联系急救中心负责护送。
(三)患者转院时,应携带本次就诊的相关医疗文书,如病历摘要和检查结果等。
(四)根据规定,急性传染病、麻风病及精神病患者转外地治疗需向市疾控中心报备。
二、医保患者转诊转院管理规定
(一)转到外院
1.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而转诊(院)时,必须经高级职称医师开具转诊(院)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并在“中途转院”项上划“√”,报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
2. 医疗保险办公室需认真核对所转医院是否为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在“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上盖章,并做登记。
3.转诊时限为1~3个月。
(二)外院转入我院
1.由外院转入的医保参保患者入院时,住院处应核对外院是否是患者选择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并留存患者“社保卡”及“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2.中途转院在24小时内,社保卡内外院出院日期不能与我院入院日期交叉。
3.住院处应核查转院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院内转科工作制度
(一)患者转科须经转入科室会诊同意。
(二)转出科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批准,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
(三)转出科需派人护送患者至转入科,并进行病情交班。
(四)转入科负责写转入记录。
四、本制度由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2009版制度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