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医院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为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管理与技术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医院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一)临床生化项目(21项):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尿酸、总胆固醇、甘油三酯、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肌酸激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糖化血红蛋白。
(二)临床血液项目(8项):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小板、血细胞比容、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三)临床免疫项目(6项):癌胚抗原,甲胎蛋白、前列腺特异性抗原、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丙肝抗体。
二、互认结果质量认证要求及标记
(一)为保证互认结果质量,检验科应落实市卫计委相关要求,并按要求实时网上回报互认项目的室内质控结果,确保互认项目结果准确可靠。
(二)互认项目须通过北京市质量控制中心检查评定合格后,方可在互认项目前加标“★”,并在检验报告单下方标注“★标记项目为北京市三甲医院互认项目”。
三、推进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
(一)临床检验结果的互认仅限于已经市卫计委公示的部分医院的部分项目,具体可查询相关网站。
(二)医师可根据各医院检验报告单中的认证标识及备注,如“★标记项目为北京市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识别相应的检验互认项目。
(三)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申请检验项目,避免过度检查。
(四)医师在门诊工作中,应对患者出示报告单中有三级医院或二级医院的互认标记的检验项目予以认可。若依据该检验项目结果进行了相关诊疗,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五)如果对于互认项目结果存在异议,临床医师慎重起见可在本院重新检测,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四、本制度由医务处、检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2009版制度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