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要求
廉政之窗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其中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要求,“十不准”警示我们以下事情不能做: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下一篇: 正确区分违规收礼与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