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患者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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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医保发[2016]30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我院特殊病种管理规定如下:
1、“特殊病种”办理要求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及肾移植、肝移植、肺移植(定点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安贞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心脏移植(定点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可提出“特种病种”申请。
注销流程
3、医保待遇
自“特殊病种”备案生效之日起,患者于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特殊病种”相关费用(需在特殊病窗口交费)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患者于本人选定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备案周期360日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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