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北京) 感染性疾病专科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着力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坚持公益、创新机制,资源下沉、提升能力,便民惠民、群众受益”的基本原则,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北京)的主体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发起成立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北京)感染性疾病专科联盟(简称:国传中心专科联盟;英文:National Center Specialized alliance for Infectious Disease,NCSAID)。为规范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宗旨:国传中心专科联盟以推动国家感染性疾病医学科学进步为宗旨,聚焦重大疾病防治需求,对标国际医学科学前沿,重点围绕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科学关键技术攻关、高水平医学研究与成果转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应对、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现代化医院管理、智慧医院等方面,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的原则,构建合作共同发展体系,助力感染性疾病专科领域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联盟目标:
1.战略协同。贯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要求,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以联盟成员特色专科技术力量为支撑,充分发挥国传中心协同网络的作用,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同行、同质、同创”的补位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感染性疾病领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能力。
2. 融合共建。利用联盟内国传中心、区域医疗中心、重点专科等单位的优质资源集中优势,通过技术帮扶、人才培养等手段,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发挥集约优势,通过科技引领与平台支撑,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通过完善分级诊疗网络和共建学科等方式,保持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促进良好的医疗层级秩序的形成。
3. 开放共赢。通过加强联盟单位之间的创新合作,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扩容和均衡布局。通过跨专业的融创机制,推进联盟单位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伦理互认、临床药物/器械实验平台建设等工作,建设全国感染性疾病医疗健康服务平台。
4. 成果共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加强感染性疾病领域创新一体化建设,优化专科联盟创新布局和协同创新生态,深化医院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开放合作,提升“产学研用服”协同创新能力,提升医院管理能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结局。
第四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由全国积极投身于感染性疾病防治事业,从事感染病预防、诊疗、科研、教学、宣教等领域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自愿组成。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北京)的主体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作为联盟的核心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的设置管理、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北京)感染性疾病专科联盟设置理事会、办公室、战略分析与创新发展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家组等,加强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管理。
第六条 理事会是国传中心专科联盟最高议事机构和权力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7名,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理事长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法人代表担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确认。联盟成员单位自动成为联盟理事会的理事单位,理事会的理事由联盟成员单位自行选定。
第七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理事会下设联盟办公室,常设在北京地坛医院,设办公室主任1名,成员若干。办公室主任由理事长提名,办公室成员来自联盟单位,由办公室主任提名。办公室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根据会议、项目等具体情况,可设置临时性秘书处。
第八条 联盟设置战略分析与创新发展委员会,在理事会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理事长担任或由理事长提名后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产生。设秘书长一名,由委员会主任提名产生。战略分析与创新发展委员会的委员和秘书来源于联盟单位,根据委员会的管理制度产生。
战略分析与创新发展委员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组织架构、审批、开展工作等均遵照战略分析与创新发展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根据实际开展工作需要,按照项目类别成立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联盟单位专业人员和非联盟单位的跨专业人员组成,战略分析与创新发展委员会选定具有权威性或创新性的专家作为组长。
第三章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成员申请流程
第十条 地坛医院作为联盟发起单位,统筹考虑国家重大战略,未来医疗发展趋势,医疗资源布局,结合感染性疾病领域前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组织编制规划和标准,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全国从事感染性疾病预防、诊疗、科研、教学、宣教等领域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申请单位应提供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创新等方面。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在医疗行业或监管机构无严重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承认本章程,以自愿的原则向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理事会提出申请,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签署《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北京)感染性疾病专科联盟合作协议》,即可成为正式成员单位,享有联盟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成员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单位名称、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核算形式、现有资产所属关系、人员归属等均不变。鼓励各联盟单位根据国家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资源整合共享、协同创新攻关和高效运行管理等机制。
第十五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形成有利于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开展工作统筹协调和整合人、财、物等方面资源。
第十六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行使以下权利:
(一)审定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章程和合作协议;
(二)审定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发展战略规划;
(三)选举、罢免副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国传中心专科联盟主要负责人;
(四)涉及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审议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三)审核批准国传中心专科联盟成员单位;
(四)对变更、终止合作协议做出决议;
(五)其他需要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战略分析与创新发展委员会要立足国内、放眼国际,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发展目标。在诊疗能力提升、发展战略分析、管理机制改革、科研创新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多方参与模式等方面发挥作用。
战略分析与创新发展委员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审议各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建设、运行等;
(二)汇总研判政策趋势,收集和分析新技术、新方法等医疗及相关行业信息,探索新模式;
(三)组织联盟内外各类学术交流,加强各方联系,开展项目合作、知识策划等活动;
(四)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和团队;
(五)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专家组负责复核相应项目的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实施方案等材料。对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科研攻关清单及成果等进行同行评议;推荐新产品、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等研发、应用与转化;承担理事会、战略分析与创新发展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名义对外发表重要数据文章、立项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等,不得以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北京)感染性疾病联盟的名义私自挂牌、设立区域联盟,一经发现视为违约,自动退出国传中心专科联盟。
第五章 联盟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各单位的共同义务:
(一)各成员单位应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并有计划的推进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开展规范化一致性的工作。
(二)联盟成员单位应一起努力,建立感染专科分级诊疗网络,共同提高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内整体医疗水平、科研水平和社会影响力,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各成员单位有义务发挥自己医院的优势学科力量,促进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内其他医院感染学科及相关专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核心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联盟成员单位的功能定位及业务特点形成对口关系。
(二)建立业务指导和技术合作。在依法执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借助远程平台向联盟成员单位提供远程医疗咨询、远程教学、技术支持、科普宣教等,或者在必要情况下派专家实地前往进行会诊、查房、讲学等活动,各专科根据学科指南统一制定诊疗规范,全面提高联盟成员单位的诊疗能力与解决疑难病症的技术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和医院运行管理同质化发展。
(三)建立双向转诊、辅助检查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安排和协调成员单位双向转诊、预约转诊工作,协调处理联盟成员单位患者因病情需要进行的检查、检验等医疗需求并及时传送检查结果。
(四)支持人才培养和学习交流。优先接收联盟成员单位的临床、护理、医技、管理等干部和骨干人员前来进修,优先安排联盟成员单位前来进行观摩学习、学术交流。
(五)学科建设及科研协作。结合联盟成员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学科业务咨询、技术扶持,实施重点学科及重点专科协作。建立诊疗、科研等标准和规范,建立科研协作网络,共同申报科研课题,联合开展科研攻关。优先与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适宜医疗技术。
(六)与成员单位共建信息联网支持。在保持各自HIS系统独立性的原则下,尽力促进信息互联互通,支持转诊、会诊信息统计、检查和化验结果互查互认以及远程会诊。
(七)对联盟名称的使用情况严格审核和监督,了解联盟成员单位的诊疗科目、技术准入等情况,对其派来的卫技人员进行技术资质等的审核,以保证合作双方合法合规地开展医疗活动。
(八)同成员单位协商的其他合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传中心专科联盟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功能定位同联盟核心单位建立对口关系,全面发展业务,提高诊疗水平。
(二)接受核心单位专家提供的业务指导、查房、会诊、讲学、培训等,或者派出人员前来进修、观摩学习或学术交流,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和医院运行管理同质化发展。按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为专家提供适当的劳务报酬以及可能会涉及到的相关费用。
(三)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辅助检查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统筹协调与核心单位进行相关工作,并持续优化检查服务流程,提高诊疗效率,方便患者就医。
(四)与核心单位共同建立、完善信息联网支持。在保持各自HIS系统独立性的原则下,促进信息互联互通,支持转诊、会诊信息统计、检查和化验结果互查互认以及远程会诊。
(五)开展研究合作指导。积极参与核心单位的课题研究,通过加强联盟内各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与交流,提高整体科研水平。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应按照科研计划,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认真及时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并积极申报成果转移转化。
(六)积极参与人才培养。积极参加核心单位开展的进修、培训等方式的人才培养工作,参加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遵守核心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总体安排,按时完成进修任务。
(七)成员单位在合作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执业,在诊疗科目和医疗技术备案范围内开展医疗合作。
(八)同核心单位协商的其他合作事项。
第五章 合 作
第二十三条 所有合作模式均应严格依法执业,在双方诊疗和技术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履行正规审批手续,签署正式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双方、合作目的、合作原则、合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费用、纠纷处理、协议期限及终止、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联盟成员单位合作协议书上签署的年限为有效期限,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自动终止合作关系:
(一)合作的形式与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等相违背;
(二)成员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国家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发展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关、停、并、转的;
(四)资不抵债,无法经营的;
(五)成员单位主动提出退出联盟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后解除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有退出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的权利,需提出申请,并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如背离国传中心专科联盟宗旨,不能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成员义务,不能严格执行理事会决议,经联盟办公室核实并协商无效的,由办公室提请理事会讨论,取得半数以上同意的,可以劝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国传中心专科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国传中心专科联盟核心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