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规定
一、严格落实北京市医保中心下发的特殊病种相关政策、法规和条例。
二、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患者人员类别: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北京市老年人、无业居民;北京市学生儿童;征地超转人员。
四、特殊病种人员在选定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中享受特殊病种待遇。住院期间不能进行特殊病种备案。
五、办理特殊病种备案及变更流程
(一)备案流程
1.患者到医保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完整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由主管医师填写确诊诊断证明及治疗方案,并签字。
3.患者将《申报表》交医保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4.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选择外地医院治疗特殊病种时,持社保卡、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二)注销和变更
患者因病情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院的,持社保卡到原选定医院办理注销手续。
1.患者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先结清特殊病种费用,定点医院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注销单》(以下简称“注销单”),经患者签字确认后,加盖定点医院印章。
2.患者次日持社保卡及“注销单”到新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备案手续。
六、特殊病种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必须建立门诊“大病历”。医师在“大病历”中做好相应就诊记录,即:病情变化、用药和检查治疗情况等。
七、患者持医师开具的处方、检查治疗单、社保卡,到门诊收费处指定窗口交费。
八、患者在办理特殊病种备案后,与其特殊病种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住院管理。
九、本规定由医保办负责解释,原医疗管理分册第一章第三节医保和公费医疗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