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管理规定
一、认真执行卫生部门所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及相关要求,同时严格执行北京市医保中心单病种相关政策,对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并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医疗成本,为参保人员提高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单病种范围:1、白内障;2、阑尾炎;3、甲状腺肿;4、腹股沟疝、股疝;5、子宫平滑肌瘤;6、卵巢良性肿瘤;7、胆囊结石;8、外翻。
三、单病种结算方式是指按规定病种费用支付额后付制的结算方式,将支付额向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无误后,再按支付额支付给医院,而不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
四、患者在出院时,需按规定交纳自付额及不列入医保规定单病种支付额的医疗费用。
五、在实际按病种付费的过程中,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的检查治疗及药品不受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限制。
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门所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及相关要求,如治疗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六、以下医疗服务费用不列入规定病种费用支付额
(一)参保人员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病历费、取暖费、空调费、陪住床位费。
(二)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干部病房或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
(三)参保人员要求进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诊疗费用。
七、主管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如使用上述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检查、治疗、药品前,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并签署《自费项目协议书》。
八、未列入单病种管理的费用按普通方式结算。
九、由单病种费用控制所发生的结余费用或超额费用,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与相应科室绩效考核挂钩。
十、本规定由医保办负责解释,原医疗管理分册第一章第三节医保和公费医疗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