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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坛医院

院务公开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开具医学证明文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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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30 点击量:

医学证明文书是临床医师出具给患者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诊疗过程及治疗结果的医疗证明文书,通常作为病休、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文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医学证明文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字,加盖门诊部服务中心诊断证明章方可生效,出具医学证明文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完全责任。

二、医师应当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开具医学证明文书,每项诊断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医师开具医学证明文书要求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建议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医学证明文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病休医学证明文书原则上不得补开,诊断证明补开日期须填写本次就诊日期且盖章有效。

三、各科医师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书;医师不得擅自开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涉及鉴定的证明须经具备出具鉴定资质的医院组织专家鉴定后出具。司法部门办案时,医院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休假诊断证明书;非急诊患者不能在急诊开休假诊断证明。

四、住院患者医学证明文书由主管医生开具,门诊患者医学证明文书由接诊医生开具,门诊服务中心审核盖章。急诊医学证明文书由接诊医生开具,加盖急诊证明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由专人管理,并有权监督、审查医师所开证明书是否符合规定,凡不符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五、凡手续不全或非正规途径开出医疗诊断证明书者,由签字医师自行负责,相关审核部门和责任人有权拒绝盖章;凡违反规定开出证明书后造成的影响和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六、各类证明书开具注意事项

(一)诊断证明书: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未见到患者,只在门诊取药或与本科无关的病一律不得开证明。凡因病情需要开休假诊断证明书的,必须在病历手册或病历上记载,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

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二)肌注或静脉输液证明书:接诊医师开具、签名,在门诊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医师应确认患者的病情和注射的药品适合院外注射;注明注射药品的用法用量;院外静脉用药的疗程一般不超过1周。

(三)转院证明:转院证明也属医疗建议证明,但应严格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本院转院规定办理。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死亡患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加盖诊断证明公章后方可生效。如有修改须参照病案管理条例。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但未结清费用者,可暂不发放证明书。患者家属应妥善保管死亡证明,自留复印件,原则上丢失不补。特殊情况下可补开一次仅用于注销户口使用,按照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补发<死亡证>要求》办理。

七、本制度由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2009版制度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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