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院外检查治疗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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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尚未开展或无法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项目),患者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应执行本规定,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由主管医师填写《外院检查治疗申请单》,报科主任审核是否属于我院未开展或无法进行的项目,并签字。
二、科室人员持《外院检查治疗申请单》到医保办,由医保办注明检查的医保属性并盖章。
三、患者将外院化验检查治疗收据、清单交由科室主管医师,录入到患者本次住院费用中。
四、上述收据、清单及申请单由主管医师、科主任签字,报物价办、医保办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五、医保办需留存其外院化验检查收据及明细清单的复印件,并与患者当次住院的结算清单一同上报医保中心。
六、本规定由医保办负责解释,原医疗管理分册第一章第三节医保和公费医疗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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