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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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外院转入的新农合参合人员入院时,如患者持有当地“转诊(院)单”,需由经治医生核实患者实名就医情况并签字后,由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
二、新农合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而转院时,由经治医师填写“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并在“中途转院”项上划“√”,由科主任及医务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后,到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交由患者或家属。
三、新农合参合人员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到当地人力社保局、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四、患者所在地“转诊(院)单”如需填写医疗费用的,出院结算处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医疗费用金额,经办人签字后,由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
五、本制度由医保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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